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沙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下的下列对象:

1、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办理用工登记且在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以下称区直企业、单位)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50周岁或男性50-60周岁);

2、在区直企业(单位)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享受过失业保险金人员);

3、因国家建设用地,户籍转入城镇,且在区直缴纳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

4、从区直企业(单位)失业后,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在区直企业(单位)失业的人员;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本人申报。申报人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申请认定。

2、社区审核。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并在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核。

3、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核,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认定。

4、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街道(乡镇)申报材料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返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或个人,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时间全年申报。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申请人应提供:

1、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与原区直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经济补偿协议书或招工(干)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人员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有效证件的材料;

(1)在区直企业(单位)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2)因国家建设用地,户籍转入城镇,且在区缴纳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从区直企业(单位)失业后,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其本人正在享受低保的证明和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在区直企业(单位)事业人员;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基本条件

(一)首次申报人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按缴费年度一次性申请享受当年7月至次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补贴。

(二)接续申报人员

原已享受本年度社保补贴但未到期人员,经年度审验认定仍属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继续按自然年度的剩余期限申报,即申报社保缴费年度给予社保补贴。

五、申报社保补贴程序

1、申请人本人备齐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签署初审意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核并签署意见。

3、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4、区人社局审批公示,区财政局抽查,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申报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六、沙市社保补贴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4050”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

3、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规格A4,下同);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2-3页复印件;

5、申请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办理的工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本人原区属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协议书或招工表;

8、首次申报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认定表》。

(二)低保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

3、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规格A4,下同);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2-3页复印件;

5、申请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办理的工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其本人正在享受低保的证明和复印件;

8、提供本人原区属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协议书或招工表;

9、首次申报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认定表》。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

3、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规格A4,下同);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2-3页复印件;

5、申请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办理的工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复印件;

8、提供本人原区属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协议书或招工表;

9、首次申报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认定表》。

(四)失地农民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

3、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规格A4,下同);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2-3页复印件;

5、申请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办理的工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区直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首次申报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认定表》。

 

百姓创家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一、沙市区百姓创家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在沙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女性在48岁以内,男性在58岁以内的劳动者。

2、贷款条件:国家限制行业如网吧、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工商户。

3、贷款额度:个体经营户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4、担保方式:财政供养人员担保;房产抵押;“三户”联保;存单质押;账户资金流量贷等。

5、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

6、贴息额度:在贷款期限内财政全额贴息。

7、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参照现行政策给予50%的财政贴息。

二、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创业户申报→银行入户调查→创业户提供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担保公司审核开据担保函→银行放款→到期还款财政贴息。

所需资料: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身份证、户口复印件、个人婚姻证明;

4、提供在职公务员作为贷款人的反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书,并签字盖章(需要经反担保人所在单位盖章);

5、提供反担保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指南

 

一、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班

1、培训主体:沙市区就业训练中心

2、收费标准:免费

3、培训内容:开店技巧、美工特效、促销策略、微商等课程由资深专业教师授课。

4、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10天,每班招收学员35名,招满即可开班。

5、培训对象:年龄在18-40周岁,本地户籍或在沙市区创业一年以上,会基本电脑操作且希望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育婴师(月嫂)技能培训班

1、培训主体:沙市区就业训练中心

2、培训内容:新生儿常见疾病、护理及实操、0-3岁幼儿早教理论及实操、催乳过程及实操、小儿推拿、营养餐等课程由专业老师授课。

3、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一个月,每班招收学员40名,招满即可开班。

4、培训对象:女性年龄在25-50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报名及联系方式

1、报名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一寸登记照片3张,到沙市区解放路33号解放街道办事处大厅劳动保障服务所或所辖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名。

2、培训地点:沙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四楼(园林路29号)

3、咨询电话:0716-8194475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

二、办理条件、标准

(一)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就业部门申请。

(二)、审核与拨付:经就业部门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抽查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个人账户。经核实或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大学生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创业人员提供返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办理地点

在高校内或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的大学生向市劳动就业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其他区域内创业的大学生向创业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返乡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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