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9日
一、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管理制度
沙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保密制度:
1、该保密制度适用于从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接触核对数据的管理人员,保密信息是指相关部门的共享数据、申请核对的家庭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对出具的报告书。
2、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都要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保密人员要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4、不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存储介质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5、不擅自翻印、复印、传抄、拷贝涉密文件、资料、数据。
6、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涉密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借阅。
7、严格执行档案盒数据硬盘销毁制度,不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涉密文件资料和硬盘。不得私自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8、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9、加强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一)数据安全管理
1、数据库日常维护、备份和恢复工作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数据库服务器开机密码。
2、做好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工作,对保存备份数据的资料或软件,要采取确切的保存方案,确保数据安全,使数据可以及时恢复,尽可能降低由于系统崩溃造成的损失。
3、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严禁随意修改、删除系统数据。
4、对数据库的关键操作,应保留操作记录。
5、至少每周一次对数据库操作日志进行巡检,防止用户非法操作数据库。
(二)用户权限管理
1、系统用户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由专人负责,对创建用户、更改用户权限等操作,应严格审批并备案。
2、核对系统账户采用实名制方式管理,使用人员须确保账号安全,妥善保存账户登录密码。
3、发现密码遗失或泄露的,应立即上报负责人,对登录密码进行重置。同时负责人应对此账户前溯一周的登录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检查结果异常,应立即上报各核对机构主要领导。
4、工作人员离岗,应及时进行账户注销。
三、沙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职责
1、接收委托单位委托,依法对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复核,并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报告书。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信息共享单位的信息获取工作。
3、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数据挖掘与分析工作,为公共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4、研究和推进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建设,建立部门间核查工作协调机制。
5、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设、计算机设备、数据库、网络以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6、协助完成城乡低保对象的全年或半年普查、抽查工作。
7、受理城乡困难群众来电、来信、来访,进行政策宣传与咨询,负责城乡低保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复核以及违规吃低保的个案查处工作。
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
为规范本中心核对工作,根据《沙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核对工作流程。
一、核对申请及委托
本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具体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时,委托本中心,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或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时,必须经申请家庭书面授权本中心,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须集中收集申请家庭的书面授权材料,并做好审核工作,确保授权材料的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出核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户主及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的人员共同签定,并指模确认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沙市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和《申请核对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
二、核对审核审批
本中心在接收到以上材料后,及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员审核。由初审员对委托核对对象基本信息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核对审批程序。
2、审批员审批。由审批员对审核通过的所有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进入核对程序。对于审核审批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三、核对内容
核对中心依法依规取得申请家庭及相关当事人授权后,可调查查询当事人家庭及相关当事人的下列相关信息。
1、人社部门提供的就业、社保、医保等情况;2、财政部门提供的代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情况;3、公积金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4、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5、国税部门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情况;6、地税部门提供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缴纳情况;7、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产权拥有、交易、出租和房屋征收补偿等情况;8、公安部门提供的车辆拥有情况和户籍登记情况;9、国土部门提供征地、补偿情况;10、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死亡殡葬数据;11、交通部门提供的出租车营运和公路运输及营运情况;12、计生部门提供违规生育和社会抚养征收情况;13、教育部门提供子女择校、就学等情况;14、证券部门提供基金及其红利、债券利息收入情况;15、保险部门提供商业保险情况;16、银行部门提供存款、股票等收入情况。
四、核对方式
1、部门核对
对暂不能实现在线比对的部门和单位,由核对中心工作人员经协商前往相关单位核对。
2、系统核对
(1)、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将相关部门核对的结果用电子表格文件导入核对信息系统;
(2)、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利用市核对中心数据库通过与上级核对中心数据库和下级核对中心数据库联网查询,实行“三库联查”确保信息比对结果的全面、准确。
五、结果确认
核对中心成立核对结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核对中心主任、副主任、核对中心工作人员组成,集体对系统核对数据、部门核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核对结论。
六、出具报告
核对中心自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的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遇到特殊情形可以适当延长)完成核对,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核对报告并反馈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七、申请复核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对核对对象审批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可以向市核对中心申请复核。
八、材料归档
市核对中心在核对完成后,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对材料、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交的委托核对材料、出具的核对报告,按照一户一档的方式按月存档。